人權簡史
居魯士銘筒(西元前539年)
這就是今日所知的居魯士銘筒。這個古老記錄現今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份關於人權的憲章。它被翻譯成聯合國的6種官方語言。它的條款相當於《世界人權宣言》的前四條。
人權的想法
迅速地從巴比倫傳到印度,希臘,最後到了羅馬。羅馬出現了「自然法」的概念。他們觀察到,人在生活中,傾向於遵守某些不成文的法則。因此羅馬法律中的理性概念,是源自於事物的本質。
維護個人權利的憲章,例如《大憲章》(1215年),《權利請願書》(1628年),《美國憲法》(1787年),法國《人民與公民權利宣言》(1789年),和《美國人權法案》(1791年)是當今許多人權文件的先驅。